《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》修法 遏制濫派遣不妨礙靈活用工
據(jù)《勞動報》報道,張世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巡視員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長期從事行政法、勞動法的立法工作,并參與了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近六十部法律的起草、修改、審定工作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2007年制定,2008年實施,為什么實施幾年又要對《勞動合同法》進行修改?各方對其的理解都不同,但確實有其現(xiàn)實必要性。
濫用勞務派遣問題多多
早在1994年,我國就有了《勞動法》,2008年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又再度引起了社會對勞動法律法規(guī)的高度關注?!秳趧雍贤ā穼嵤┎坏?年的時間,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,2011年,又進行了第二次檢查。此次對于《勞動合同法》的修改,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為在這兩次執(zhí)法檢查中,集中暴露出了勞務派遣的問題,比如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超出了正常的范圍,特別是有的國企、央企勞務派遣用工過多等。
另外,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至今也已5年多了,從目前來看勞務派遣有蔓延的趨勢,暴露出的問題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,不僅國企央企在用,外資企業(yè)在用、民營企業(yè)在用,就連事業(yè)單位也有擴大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趨勢。
全國人大對這些問題也都高度重視,常委會的領導多次批示,要解決好勞務派遣過濫的問題。而從制度上解決勞務派遣,可以有幾種辦法,但能夠比較徹底解決勞務派遣問題的,還是對現(xiàn)行法律進行修改。這也是《勞動合同法》修改的背景和意義所在。
法律修改聚焦三大重點
從內容上來說,此次修改的《勞動合同法》主要還是從三個方面來規(guī)范勞務派遣用工。
一是提高進入門檻,設定行政許可。勞動合同法規(guī)定,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金是五十萬元。但實踐一段時間看來,還應當再提高準入門檻。此次修正案中規(guī)定,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需要二百萬元。我個人感覺,這體現(xiàn)了法律的引導作用,勞務派遣業(yè)務不是隨便什么企業(yè)都可以涉足的,需要具備一定的經(jīng)濟實力,來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,因此勞務派遣公司的準入門檻是應該抬高一些的。
對于“設立勞務派遣公司是否要經(jīng)過行政許可”這個問題的爭論比較大。在制定《行政許可法》的時候,總的想法是嚴格控制行政許可的事項。所以有些同志對設立行政許可持保留意見?,F(xiàn)在法律規(guī)定了設立勞務派遣公司,要經(jīng)過行政部門的許可,那就必須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。法律一是明確規(guī)定了設置許可的條件;二是在審批的條件上,規(guī)定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,再增加新的條件;另外下位法可以具體化,但是不能再增設新的條件。
二是再次明確了同工同酬。同工同酬,是一個比較難處理的問題,《勞動合同法》中也要求同工同酬,我感覺同工同酬,不僅是我們國家存在這個問題,其他國家也存在。要落實同工同酬,首先要搞清楚“酬”包括什么?雖然現(xiàn)在工資的形式很多,但是我認為,做同樣的工作,勞動報酬應該大體相當,允許有些差異,但不能差太多。